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昌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唐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昌校与被执行人唐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0581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让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昌校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唐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马昌校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发起对被执行人唐让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日向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唐让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昌校,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唐让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唐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昌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14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马昌校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马昌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 剑 审 判 员  李艳红 审 判 员  刘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龚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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