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志云,该公司法务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州兴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兴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3)云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云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