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国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江西乐安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塔山,组织机构代码:71651488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国清与被执行人江西乐安江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国清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乐安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1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 峰 审 判 员 饶 赟 审 判 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程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