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义县。
法定代表人:李向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昶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副经理,住义县。
被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某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某某公司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