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78635Q。
法定代表人杨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74711169XW。
法定代表人杨学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物,保全价值2405451.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7993901277414261)。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