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梁祝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秋,男,1961年06月08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梁国强,男,1970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梁赖毛,男,1958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秋、梁国强、梁赖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21800元及利息。 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3月、5月、9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梁秋、梁国强、梁赖毛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被执行人梁国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共174.31元;梁赖毛银行存款余额共337.38元;梁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共248.61元。(2)查询到梁国强名下登记“启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Q×××××。(3)梁赖毛在新华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4)其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2、对查到的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梁秋、梁国强、梁赖毛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760.3元,用于缴纳案件执行费;(2)2021年6月11日,本院查封梁国强名下的豫Q××××ד启辰”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3)2021年5月10日,本院于冻结梁赖毛在新华保险公司购买的882473133007、882525400750保单项下保险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处置上述车辆和保险。 3、2021年9月,本院分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梁秋、梁国强、梁赖毛的相关信息。 4、2021年5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梁秋、梁国强、梁赖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梁秋、梁国强、梁赖毛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梁秋、梁国强、梁赖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如继续申请查封和冻结上述车辆和保险,应在查封和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 以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现金钱债权的金额为1218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查到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处置;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1727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郭 旗 审判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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