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1,住太原市。 原告:刘某1,住太原市。 原告:金某2,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1(系金某2之父),住太原市。 被告:刘某2,住天津市河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2、刘某1、金某1与被告刘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金某2、刘某1、金某1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2、刘某1、金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2、刘某1、金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原告金某2、刘某1、金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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