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关于王振的刑事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王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振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清单)三、随案移送物品依法处理。(详见清单)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上述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关于王振的刑事财产刑一案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和2021年6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王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随案移送物品依法拍卖,拍卖款共计1685元,并根据应退赔各个受害人的金额在总应退赔金额中所占比例,将1685元案款发还各个受害人。
4、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被执行人现刑期未满,仍在监狱服刑。
本院查明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京0106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对本裁定书持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左红卫
审 判 员 常 萌
审 判 员 徐 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