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马红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1××××××××,住河南省南阳市方 城县城关镇裕州南路363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马红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红纤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 858e3c53884d9b34eaf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 053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姬重起 代理审判员王怀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