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屏山县金沙江大道西段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9008740409E。
负责人:代军,县长。
被执行人:黄盛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共和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程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黄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黄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屏山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黄盛北、程华丽、黄源、黄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478805.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529执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