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明石化成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恩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中营,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明石化成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东明石化成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东明石化成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振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