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琴台一段52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958323952。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陆清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清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清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