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罪犯张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40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8个月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监区劳动改造活动。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受到季度表扬3次,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刑事判决书、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玉芳予以减刑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