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阙文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龙、孙冰洁,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李姣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ATCTX9(1-1)。

法定代理人:董现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俊、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阙文珍与被告陈林、李姣姣、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阙文珍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阙文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阙文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阙文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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