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衡阳县人民法院拟稿纸
申请执行人:欧柏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演陂镇千工村胜利组。
被执行人:肖功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演陂镇千工村胜利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柏春与被执行人肖功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湘04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车辆,有银行存款4372.47元,已依法予以扣划。2021年7月22日,本院分别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房产。
2021年8月17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肖功秀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欧柏春,告知其被执行人肖功秀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欧柏春考虑到被执行人肖功秀的财产状况,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肖功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847.97元(其中赔偿款20048元,自应当履行义务之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71.89元,执行费204.08元,案件受理费224元),已执行到位4372.47元,尚余1647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