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20)桂051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05民终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赔偿医疗费14019.9元,支付2020年11月、12月的抚养费共3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兴业银行北海分行62×××12账户存款42259.28元,因申请执行人欧某某暂不同意提供账户领取,本院已作提存处理。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记录,无支付宝账户存款、无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世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可持本裁定及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