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加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张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加扬与被告张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加扬和被告张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加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和收据各一份,约定2020年8月6日前偿还,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谱辩称:我与王兴本合伙经营足浴店,钱是王兴本借的,原告直接将钱交到王兴本手上。当时我也在场,借条是我出具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与王兴本一起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据和收据各一份,还签订了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2020年8月6日前偿还,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实际借款人是王兴本为由,拒不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张谱承认借据和收据是其出具的,但辩称实际借款人为王兴本,借据和收据是原告强迫其出具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借款时还签署了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由原告保存,被告予以认可,虽未生效但可以客观反映被告借款事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偿还所欠的借款40,000元。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7月6日,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双方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该期间的利息金额为1,2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应当按照原告起诉时(2021年4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依照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郑加扬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加扬借款本金40,000元和前期所欠利息1,200元及后续利息[按原告起诉时(2021年4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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