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事审判部门移送。 被执行人:彭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彭正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湘86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正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审查立案,本院立案部门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正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4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彭正军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彭正军名下有车牌号为粤CK××××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调查,彭正军无投保收益类保险;于2021年2月2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彭正军无住房公积金数据;于2021年2月2日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彭正军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记录;于2021年2月23日向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彭正军无股权股息;于2021年2月2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调查,彭正军无理财产品。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8602执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正军名下粤CK××××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并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扣押,珠海市车管所于2021年6月11日对该车辆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扣押上述车辆,但亦未实际扣押。 2021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正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在雁北监狱约谈被执行人彭正军,彭正军表示服刑出狱后才能履行缴纳一万元罚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仅发现被执行人彭正军名下有粤CK××××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彭正军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海燕 审 判 员 龙欧琴 审 判 员 兰文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双喜 书 记 员 罗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