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任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的(2021)豫0106执恢172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xxxx元。因被执行人任国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锦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