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吴宇光。 被执行人:唐爱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王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唐爱爱、王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唐爱爱、王小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各类款项合计415437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5月11日、7月8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保险、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31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爱爱、王小东名下用于抵押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xxx城万联阁XXXX号房产,因该房产暂时无法被处置。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樊应起 书 记 员  陈 倩 校对人:樊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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