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亚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金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亚桂与被执行人林金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305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亚桂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金付偿还给李亚桂木材款568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闽0305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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