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五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住该市燕郊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西区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052685Y。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梁五海与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马坊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五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御马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梁五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我购房款213 955.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7月29日与中弘公司名下御马坊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并按照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及电商费共计500 174.5元。后由于御马坊公司的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经协商,双方均同意撤销该房屋的网签手续,并签订终止协议。御马坊公司承诺撤销网签后的35个工作日退还购房款的50%及相关费用,在此项履行后的30个自然日退还另外50%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但,御马坊公司于2018年1月8日退还我286 219.49元购房款后,尚欠购房款213 955.01元至今未退,经我多次催要无果后,我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御马坊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9日,梁五海与御马坊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梁五海购买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当日,梁五海向御马坊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 000元;2016年9月25日,梁五海向御马坊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30 349元。梁五海另交纳电商费(团购服务费)50 000元。后因御马坊公司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经协商,双方均同意撤销该房屋的网签手续,并达成终止协议。2018年1月8日,御马坊公司通过北京中弘弘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向梁五海退还购房款及电商费共计286 219.49元,剩余购房款214 129.51元至今未退,故梁五海诉至法院。

经本院与御马坊公司线上谈话确认:御马坊公司认可与梁五海签订了《终止协议》,认可梁五海交纳了购房款450 349元,并主张已经退还225 174.5元的购房款及50 000元电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御马坊公司与梁五海已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即应遵照履行。故梁五海要求御马坊公司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梁五海购房款213 955.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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