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士平
审理经过
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士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650元及滞纳金319元,共计9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名鉴田园小区18号楼6单元201室业主,房屋面积89.33㎡。根据被告同邹城市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费650元及其滞纳金319元,共计969元。我方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理睬,被告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邹城市名鉴田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王士平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涨物业费没人通知涨价,涨价之后也没见小区改变。物业没有和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委员会成员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做决定。小区摄像头没有,下雨天下水道堵塞物业不清理,车辆乱停,垃圾遍地,楼道一个月打扫一次,杂草丛生等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士平系邹城市名鉴田园小区业主,被告在该小区购买房屋一套,为18号楼6单元201室,房屋总面积89.33㎡。该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管理。2020年1月6日,由邹城市名鉴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费按照0.55元/㎡/月收取,同时约定了逾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费0.3%缴纳违约金。被告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59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王士平签订的《物业服务手册》、原告与被告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告和小区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9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卫生清运费60元,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滞纳金是否应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举证的照片,证明原告在物业服务中确有瑕疵,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物业服务,所以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3‰计算滞纳金,本院认为约定过高,对滞纳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费590元。 二、被告王士平向原告邹城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5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士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