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丕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丕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喜元 人民陪审员 梁欢敢 人民陪审员 黄思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景青 书 记 员 蔡欣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