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108号彝都明珠小区1幢9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7BY27M。
法定代表人:李德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绍明,男,****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绍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退还原告云南惠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