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冲,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朱成玉,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冲与被告朱成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肖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冲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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