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变更保全申请人:赵冠英,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变更保全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9425801Q。
法定代表人:蔡国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30226G。
法定代表人:郭建龙,该公司董事长。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鄂0821财保76号民事裁定,扣押被保全人赵冠英的肇事车辆豫BB2A7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L852挂)(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扣押期限一年。被保全人赵冠英、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周忠的100000元人民币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担保人周忠的人民币100000元,该款存放于京山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户名:京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8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赵冠英的肇事车辆豫BB2A7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L852挂)(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兰考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赵冠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艳华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左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