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付海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付海荣,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付海宏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付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108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付海宏申请再审称,(2021)黑108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缺少诉讼主体,应追加海鸿公司参加诉讼,存在虚假诉讼且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错误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认为一审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付海宏在本院作出(2021)黑108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后法定期间未提起上诉,既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又没有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证据。因此,付海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付海宏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远成
审判员 付 洁
审判员 林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