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家湧,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濠江区峰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运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家湧诉被告汕头市濠江区峰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峰润公司)、陈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无法通过被告峰润公司的注册住所地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且被告陈运喜也不知去向,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峰润公司、陈运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40万元并该款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的利息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0日,两被告以采购河沙需要资金的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立《借条》一份交原告存执,由被告峰润公司盖章和签名。原告当天转账至被告陈运喜指定的个人账户,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5%。2019年3月19日,两被告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等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借条》一份交原告存执,由被告峰润公司盖章、被告陈运喜签名。借款当天转账至被告陈运喜指定等个人账户,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5%。此后两被告付还部分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需要资金要向两被告讨回本金和所欠利息,两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未予付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峰润公司、陈运喜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峰润公司等企业登记资料、被告陈运喜居民身份证、借条、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陈家涌与陈运喜微信语音对话录音U盘和文字翻译、(2020)粤051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还款清单。

被告质证

两被告均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陈运喜系朋友关系,原告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的《借条》载明:“陈运喜借到陈家湧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为期一年。”。被告峰润公司在该借条中盖章,另有“陈某1”的签名。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608的账户向被告陈运喜尾号为7325的银行账户转账29.1万元。

原告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的《借条》载明:“陈运喜借到陈家湧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为期一年。”被告峰润公司和被告陈运喜在该借条中签名盖章。同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608的账户向被告陈运喜尾号为7325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2019年4月23日,黄晓琼通过其尾号8278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1.05万元。2019年6月3日,黄晓琼通过其尾号8278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1500元。2019年7月1日,黄晓琼通过其尾号3399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1.05万元和1500元。2019年10月25日,黄晓琼通过其尾号3399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1.2万元。原告主张上述转账付款系被告陈运喜偿还其本案借款30万元、10万元的各六个月的利息。2019年12月21日,陈发金通过其尾号为5266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1.5万元。2020年5月14日,黄晓琼通过其尾号3399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3万元。原告主张上述转账付款系被告陈运喜偿还其本案借款30万元六个月的利息、借款10万七个月的利息以及另案借款10万元五个月的利息。综上,借款后,被告陈运喜共向原告支付了借款30万元12个月的利息54000元、借款10万元13个月的利息19500元。借款本金一直没有偿还。

2020年5月23日前后,原告陈家湧通过微信向被告陈运喜(微信呢称“啊鲁”;绑定电话号码137×××××340,微信号wxid-p005v60498y2)催讨借款,被告陈运喜承诺尽快偿还原告陈家湧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20年8月12日,原告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汕头市峰顺贸易有限公司及陈运喜付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粤051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判令汕头市峰顺贸易有限公司及陈运喜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本案法律关系属借款合同,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而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借贷纠纷应适应中国内地法律。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证明本案借贷关系,该两份《借条》中明确载明是被告陈运喜借到原告30万元和10万元,并未写明被告峰润公司系借款人,被告峰润公司也未实际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被告峰润公司在该两份《借条》中加盖公章的行为不能产生由此推出其已做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故不能认定被告峰润公司为本案借款之借款人,原告以被告峰润公司系借款人为由要求其偿还本案借款,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向被告陈运喜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9.1万元和10万元,被告陈运喜在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中签名确认;原告又于2020年5月23日前后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陈运喜催讨借款,被告陈运喜承诺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陈运喜在本案中向原告借款29.1万元和10万元的事实。上述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上述借款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返回。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运喜归还借款29.1万元和10万元。原告主张其于2019年2月20日借款30万元给被告陈运喜,与事实不符,对原告主张返回借款的金额超过其实际出借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利息问题。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上述口头约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的问题,本院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原告主张被告陈运喜通过黄晓琼、陈发金的银行账户转账向其支付利息。从被告陈运喜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来看,黄晓琼、陈发金于2019年2月借款后至2020年5月,有规律地向原告的账户转款,而且每次转款的数额与原告所主张的月息1.5%相吻合,且被告陈运喜在微信聊天中也向原告承认愿意偿还借款利息,故应认定双方借贷行为有利息约定,且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有权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出借之借款按月利率1.5%向被告陈运喜计收利息。对原告主张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峰润公司、陈运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运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家湧借款本金39.1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2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但应当扣除已还利息5.4万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但应当扣除已还利息1.95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家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陈家湧负担164.25元、被告陈运喜负担7135.75元。原告陈家湧已预交受理费7300元,本院予以退还7135.75元。被告陈运喜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135.75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陈家湧垫付的公告费780元,被告陈运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陈家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