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洛宾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粉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王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宝泉,四川高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齐祥与被告王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齐祥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祥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2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721.60元(原告已预交),由齐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