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天英,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龙兴妹,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龙兴妹之子、龙天英之侄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友亮,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天英、龙兴妹与被告龙友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龙天英、龙兴妹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天英、龙兴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的有效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天英、龙兴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天英、龙兴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贵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