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天英,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龙兴妹,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龙兴妹之子、龙天英之侄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友亮,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天英、龙兴妹与被告龙友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龙天英、龙兴妹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天英、龙兴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的有效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天英、龙兴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天英、龙兴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贵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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