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家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东,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文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3月2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7日。

原告彭家培诉讼请求:1.李文全向彭家培支付垫付款(包含货款、税款、运费)共计75000元;2.李文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彭家培近年从事越南-中国红木家居代理运输服务业务,一般情况下,红木货主在越南购买红木后,交由彭家培垫付货款,并代为将红木通关纳税后运输到中国凭祥市,经营者在支付彭家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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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的货款、税款、运费后,彭家培将货送至货主指定地点交货,完成代理服务工作,彭家培在代理服务过程中赚取每公斤几毛钱的服务费。李文全近年在凭祥市经营红木生意,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彭家培为李文全代理红木运输服务,经双方结算,李文全共欠彭家培项款共计140364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支付了30364元,2020年1月份李文全又以一套沙皮和一套电视柜共计价值35000元相抵欠彭家培的债务。2020年1月12日,李文全不再支付欠款,向彭家培出具了一份结算单,其在该结算单明确仍欠彭家培75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全款,李文全在结算单上签字按手印。但是付款期限已过,李文全经彭家培多次追讨仍拒绝付款。

李文全辩称,彭家培在去年拉走了其所有的一套沙发,价值18000元。其认为扣除这18000元后,剩下的57000元每个月可以偿还2000元。另彭家培夫妇来找其的时候有把其打伤,并且把其的手机摔坏了。

查明事实:2017年,彭家培为李文全代理红木运输服务。彭家培与李文全于2020年1月12日进行结算,在红木清单上载有:“本人李文全于2017年欠彭家培货款、运费合计140364元,2018年至2019年已付30364元,剩下欠110000元,本人答应2020年元月15日之前付,付35000元于目前没有现金大富贵沙发123(型号)6件套沙发加电视柜,应押35000元,余款75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全款,到期未付以家具押,由彭家培订(定)价”。双方结算后,彭家培于2020年1月20日从李文全处另拉走一套沙发,拉走时双方对该套家具价值18000元无异议,后彭家培认为家具不值18000元。

本院意见:李文全委托彭家培将其从越南购买的红木家具从越南运输回国,包括垫付货款、运费、税费等,与李文全之间形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彭家培已依约向李文全提供了服务,李文全则应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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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文全应向彭家培支付的委托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结算单,李文全还应向彭家培支付75000元。李文全辩称双方结算后,彭家培又从李文全处拉走一套价值18000元沙发,并要求按此价值对75000元进行扣减。彭家培则认为当初双方商定该套沙发价值时李文全对该套沙发的木材进行了隐瞒,认为该套沙发仅价值10000元,并同意按10000元进行扣减,或在李文全偿清款项后可将该套沙发退还给李文全。彭家培从李文全处拉走沙发时双方已就该套沙发的价值进行了商定,且彭家培将该套沙发拉走后由其自行保管,此间被保管物出现的情况只有彭家培知晓,现其提出降低沙发价值的理由李文全不同意,因此彭家培应自行对该套沙发的价值负责,故本院对李文全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扣减18000元后李文全还应向彭家培支付57000元。对李文全答辩中提到彭家培夫妇将其打伤并摔坏其手机的事实,李文全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该事实与本案亦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彭家培对该意见也不予认可,李文全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另案起诉,本院在本案不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彭家培与李文全的委托合同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判决主文:

一、李文全支付彭家培委托事务垫付款57000元;

二、驳回彭家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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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李文全负担635元,彭家培负担203元。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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