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传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奇,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守明与被告张传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张守明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守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守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张守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慧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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