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雷,男,满族,****年**月**日出生,司机,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王清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小雷诉王清安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辽0682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清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王清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清安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