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怀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松,商丘市法制教育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洪启,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胡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甄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怀书诉被告梁洪启、胡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该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也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怀书的起诉。
原告张怀书预交案件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