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姜敬军,曾用名姜静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姜敬军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姜敬军逾期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罚金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敬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有贵F×××××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21年7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323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姜敬军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罚金1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1执3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