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东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何凤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欧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东南与被告何凤钦、欧勇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欧东南诉称,2014年12月被告何凤钦、欧勇斌将拆房的建筑垃圾倒在原告老住房门口的果树旁,给原告管理的果树造成了极大地产量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屋前屋后都是住房所有人的管辖地,此事经村委多次调解并要求被告将此建筑垃圾运走,并告知被告倒建筑垃圾的地方系原告住房门口的果树旁,可被告坚持不将建筑垃圾运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将倒在原告住房门口果树旁的建筑垃圾运走并恢复原样;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欧东南与该院干警欧金鹏系父子关系,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引发负面舆情,不宜行使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原告欧东南与该院干警欧金鹏系父子关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