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英齐,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啸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东。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期间,德邦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永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德邦公司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永友智行电动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王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