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文,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护城社区辰阳南路金爵华府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清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清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云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芳,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英因与被上诉人周辉、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置业公司)、徐清远、童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2民初3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戴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发现周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驳回起诉,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且公安机关尚未对周辉立案。
一审原告诉称
戴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被告归还借款3500000元;2.承担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3日到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2%的利息858667元;3.承担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到2020年11月24日年利率15.4%的利息140739元;4.承担以3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止年利率15.4%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周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裁定:驳回戴英的起诉。本案收取的受理费4679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故一审裁定以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2民初31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