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住青海省乌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

审理经过 王某1与群朋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1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人王某1先予执行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医疗费10000元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军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迎春花

书记员 松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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