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与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曲计542元,由原告曲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