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长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九道湾社区C11栋4门401房。 法定代表人:熊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长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长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9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的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市长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金额为93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长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长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