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玉玺,曾用名白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21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5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艳军,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一部刑诉〔2021〕Z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
被告辩称
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玉玺及其辩护人白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开发区支行营运主管被害人李某1在名为“BLUED”的社交软件上结识了被告人白玉玺,而后双方互加微信发展成现实中的朋友。在李某1与白玉玺相处的过程中,因李某1在单位职级系副科级,想通过找关系的方式提升为正科级便请托白玉玺。白玉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及没有社会关系能帮助李某1提职的情况下,为达到骗取钱财的非法目的,便谎称自己的“干妈”杨某是牡丹江市东京城林业局退休局长(实际为东京城林业局物资供应科退休职工),并谎称杨某的哥哥是中央的在职领导,杨某的弟弟是绥芬河市退休市长,并表示可以问问杨某。 1.2020年12月7日左右,被告人白玉玺向杨某询问能否办理此事,杨某找到其表弟苏某,苏某表示可以托人帮忙办理,杨某与苏某商量此事需要人民币10万元的“办事费”,杨某告诉白玉玺时,白玉玺称李某1先出5万元,事成之后再出5万元,杨某表示同意。之后白玉玺和被害人李某1在牡丹江市夏威夷洗澡汗蒸时,白玉玺告诉李某1可以帮助其办理提职,但需一次性给付“办事费”10万元,李某1表示同意。2020年12月9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支行大厅内,李某1交给被告人白玉玺现金人民币10万元。白玉玺收到钱后,带着现金5万元、 李某1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来到杨某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家中,随后杨某和白玉玺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工商银行内,将5万元钱存入苏某账户(账号:6212××××3615)内。苏某收到钱款后,遂联系在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退休的朋友李某2,通过微信向李某2发送了李某1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将李某1副科提正科等请托事由的信息,李某2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告知苏某暂时无法办理牡丹江建设银行提职,让其等待。白玉玺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全部挥霍。 2.2020年12月13日左右,被告人白玉玺对被害人李某1谎称,李某1出的10万元“办事费”已经通过省委书记的秘书给省行的行长了,办事还需要送给省委书记的秘书5万元,李某1表示同意。2020年12月15日,李某1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支行大厅内,交给白玉玺现金5万元。白玉玺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全部挥霍。 3.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白玉玺又对被害人李某1谎称其“三舅”要请牡丹江市领导以及建行行长吃饭需要5000元,当日李某1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支行内通过微信(微信号×××84)支付方式向白玉玺微信(微信号×××26)转账人民币5000元。白玉玺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白玉玺共实施诈骗犯罪三次,诈骗数额共 计人民币105000元。 2021年3月5日XX机关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内将被告人白玉玺抓获。案发后杨某已将白玉玺支付给苏某的5万元钱退还,XX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1。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工作情况说明、政治面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通话详单等证明材料;证人白某、杨某、苏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白玉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玉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玉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白玉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玉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玉玺有期徒刑 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白玉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白玉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数额与办事人所说的数额一致。二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的5万元应为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综上,被告人不构成多次诈骗,其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000元。被告人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白玉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白玉玺的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白玉玺的诈骗数额为50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由于白玉玺事先虚构了人际关系,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在向办事人(杨某)说分两次给付10万元的情况下,却告知被害人一次性给付10万元,并将其中的5万元全部挥霍。针对第二次的诈骗事实,白玉玺同样虚构了事实,被害人才将5万元钱给他,辩护人认为是借款,没有证据证明 其主张。因此,白玉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白玉玺到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白玉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白玉玺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玉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34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白玉玺违法所得105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丽霞 审 判 员 刘长波 人民陪审员 陈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董信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