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延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宏平与被执行人向四华、向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四华、向延雄给付申请执行人严宏平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8400元(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720.32元,执行费2,27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宏平与被执行人向四华、向延雄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严宏平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湘1224民初1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刚 审判员 向军华 审判员 奉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