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霍邱县兴陶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81083581U。
法定代表人:刘新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木尔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马集镇田桥村田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P06Q9G。
法定代表人:马亭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文,蒙城县立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邱县兴陶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木尔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当事人诉请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元,退还上诉人霍邱县兴陶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鲍 芳
书 记 员 朱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