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死者朱文好妻子)。
原告:朱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死者朱文好儿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盛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皇炳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蔡纪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范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邵瑞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章广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连梅、朱龙龙与被告皇炳坤、杨丽、蔡纪姐、范丽丽、邵瑞福、章广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连梅、朱龙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连梅、朱龙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