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丰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新龙大道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5797116280。 法定代表人:罗发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作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系被告潘作锋的妻子。 被告:何翠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丰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作锋、何翠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新丰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丰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丰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燕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