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建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袁立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建春与被执行人袁立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04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9日,本院发起全国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或无法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
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袁立祥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