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钟守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案外人:蒙大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案外人:钟世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钟守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守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外人蒙大芬、钟世文(系本案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父亲母亲)自愿以名下位于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龙场村十一组67号)的自建房两层本案查封、评估、拍卖用以抵偿被执行人钟守登所欠钟守亮的欠款。本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后依法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后,因无人报名购买竞拍后流拍,申请执行人钟守亮同意按照流拍价533333.00元接受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案外人蒙大芬、钟世文名下位于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龙场村十一组67号)的砖混结构自建房两层解除查封。

二、将案外人蒙大芬、钟世文名下位于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龙场村十一组67号)的砖混结构自建房两层转移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钟守亮所有和使用。

三、申请人钟守亮(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该房屋是否可以办理过户登记,需依据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按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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