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普天宏开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伟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被告: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小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晓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普天宏开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伟建,原审被告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普天宏开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普天宏开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